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九条有效村民小组会议由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村民小组会议由村民小组长召集,可以邀请村民委员会成员列席。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