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八条有效村民小组在村民委员会的组织下开展活动。村民小组长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本小组村民开展各种生产、生活服务,组织办理本村民小组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协助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有关事务;(二)组织实施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以及村民委员会作出的有关决定;(三)召集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本小组的有关事项;(四)收集并反映本小组村民的意见、建议。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