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有效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六项规定,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维护保养业务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