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电梯所有权人应当承担更新、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保险等相关费用。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电梯所有权人已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由其承担的电梯更新、改造、修理等相关费用。

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