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完成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电梯施工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将随机文件、技术资料、钥匙等移交给电梯使用单位,办理交付手续,并在完成交付使用前采取措施防止电梯被他人使用。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接收前款规定的随机文件、技术资料并将其存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将乘客电梯用于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的运载等工程建设施工作业。

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