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第八章 保障与监督第五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利用财政资金,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支持海洋产业发展、海洋科学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点项目实施、海洋生态保护和海上搜救应急。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提供海域使用权、码头设施、在建船舶、海洋工程装备平台、海产品仓单的抵押或者质押贷款等金融产品和服务。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