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省海洋经济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或者确定的主管海洋经济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海洋经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海洋经济发展促进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海洋经济主管部门,应当明确相应机构和人员力量。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学技术、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海警、海关、海事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