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第七章 绿色发展第四十九条有效海洋经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推进海洋碳汇与产业融合发展,建立海洋碳汇监测、计量、核算体系,探索建立海洋碳汇收储和交易制度,推动海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培育海洋资源开发与产业发展新业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