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省和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的原则,依法推进海域海岛海岸线整治修复和海洋生态系统修复工作,加强生态修复效果的监测和评估。

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外来物种联防联控机制,在有条件的区域开展生态恢复工程,增强滨海湿地生态防护能力。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