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第五章 强港建设第三十六条有效海洋经济、交通运输、商务、海关、海事、移民管理等部门和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港口口岸服务,提升港口口岸协作水平和检查效率,推行便利通关、便利监管模式,促进港口口岸的货、船、人等要素便利高效流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