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交通运输、海洋经济、海关、海事等部门应当为港口运营企业共享船舶动态、货物信息、物流单证等信息提供便利;支持港口运营企业利用卫星通信、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信息技术,建设港口智慧运营和物流服务平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空港、陆港、海港等物流数据整合,促进不同运输方式信息互联互通,创新多式联运服务模式,丰富多式联运数字化场景,完善联运服务体系。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