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第五章 强港建设第三十三条有效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围绕国际航运枢纽建设,构建浙江特色现代化航运服务产业体系,促进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区位优势和产业基础,支持航运企业发展,推动货物运输、旅客运输、港口装卸、仓储、理货、拖船、引航等水上运输和港口服务,以及船舶供应、船舶维修、船舶交易、航运金融、海事法律等航运服务能力提升,培育重点航运服务集聚区。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