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洋药物与生物制品产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推动相关创新研发平台建设,引导企业联合设立专项基金,支持开展海洋药物、海洋功能性食品、海洋生物制品等产品高值化利用。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