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产业发展第十九条有效省和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海上风电向深远海拓展,支持沿海核电、潮流能、波浪能、潮汐能等清洁能源的发展利用,探索海陆协同的能源基地建设,推动海洋新能源多元化开发利用。推进可再生能源在海水淡化领域的利用,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聚集发展海水淡化设备装备产业链,推动海水淡化的综合利用,提高海水淡化水在市政、工业、海岛用水中的使用率。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