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供水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二十一条有效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其他涉及供水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并通知供水单位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水设施,不得投入使用。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配套建设的供水设施,应当向供水单位办理供水设施移交手续。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