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其他涉及供水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并通知供水单位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水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配套建设的供水设施,应当向供水单位办理供水设施移交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