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本省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以及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充电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质量合格;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

鼓励、支持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研发推广更加安全的电动自行车以及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等产品。

电动自行车以及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充电器销售者、维修者应当销售、使用质量检验合格、符合相应标准的零配件,销售、维修时不得改变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技术参数。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