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