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电动自行车使用人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行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二)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地下室、建筑架空层等建筑内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三)在居民住宅小区建筑外公共区域违反消防安全要求拉接电线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四)携带电动自行车以及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等;
(五)在涉及公共安全的居民住宅内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反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
鼓励在楼宇电梯安装电动自行车以及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智能阻止系统,对电动自行车以及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进楼实行动态管控。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