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规划引领、政策激励、服务引导,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推动企业发挥科技创新主体作用。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围绕重点产业,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高成长性企业等科技企业梯次培育机制,培育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科技领军企业。

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