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相关科技金融政策,为科技型企业提供高效的投融资服务。

发挥政府产业基金引导作用,吸引带动社会资本投资支持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科技创新企业和科技创新型产业项目。

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信用贷款等融资服务;支持金融机构、科技型企业和股权投资机构依法发行科技创新债券。

支持保险机构开发科技成果转化费用损失保险、创业责任保险等产品,提供风险减量服务。

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