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以技术入股、转让、许可等形式转移转化科技成果。

鼓励和引导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按照先使用后付费方式将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

支持科技型企业通过申领科技创新券等方式引进购买创新技术进行成果转移转化,对转移转化成功、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