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企业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十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支持企业建设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支持产业研究院改革创新,开展共性技术研发与应用,强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科技型企业孵化、培育和发展提供科技创新服务。鼓励企业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或者其他组织联合组建技术创新联盟、创新联合体,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推广、标准研究制定等活动。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