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利专项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促进专利实施;

(二)专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三)专利保护、预警应急与维权援助机制建设;

(四)专利人才培养与交流合作;

(五)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的奖励;

(六)促进专利事业发展的其他事项。

专利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具体使用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