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创造、运用的促进以及专利保护、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教育、商务、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市场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专利的促进和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