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行政机关按照规定向专利中介服务机构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在计算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扣除。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