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