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五十八条有效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