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四十四条有效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聘请专业经营者承担电梯、防雷装置、消防器材等设备维修养护、检测,清洁卫生、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等专项服务,但不得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一并委托或者转交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