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二十一条有效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文化水平。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