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二十条有效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五至十一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每届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召开首次会议,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主任、副主任。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时,应当按照成员人数的百分之四十配备候补成员。业主委员会成员缺员时,应当由候补成员递补。候补成员全部递补为成员后仍有缺员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