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十七条有效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前,应当事先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