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七项至第九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