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网络旅游经营者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真实、可靠的旅游服务信息,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旅游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提示等信息。涉及由其他经营者实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相关产品主页面的显著位置标明,并向旅游者提供该经营者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通过网络经营旅游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单项代订业务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经营资质的经营者作为服务提供方。

通过网络经营包价旅游、代理销售包价旅游合同、委托领队或者导游、代办旅游签证(签注)等旅行社业务的,应当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旅行社经营许可证信息以及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该网站应当与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联网认证。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