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旅游条例/第五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第四十三条有效旅游景区实行质量等级评定制度。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范围、标准和程序以及标识使用,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未取得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不得使用质量等级标识从事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