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五章 征收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下列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一)小规模纳税人;(二)一般纳税人中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三)国务院税务、财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纳税人。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