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五章 征收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为纳税人;其他情形下,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为纳税人。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税交易,资管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人。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