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章 应纳税额第二十二条有效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非应税交易(以下统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发生增值税法第三条至第五条以外的经营活动,并取得与之相关的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二)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