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章 应纳税额第二十一条有效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的利息支出,及其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贷款服务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暂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应当适时研究和评估购进贷款服务利息及相关费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政策执行效果。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