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调解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支持商事调解组织到境外设立业务机构,开展商事调解活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需要,可以允许境外商事调解组织在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区域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业务机构,开展涉外商事调解活动。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区域内,有关地方可以试点建立商事调解员独立开展涉外商事调解活动的相关制度。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