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科学划定禁止露天烧烤食品的时段和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