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有效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烹制工艺相匹配的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餐饮服务业经营者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油烟。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