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可以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清洗车辆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23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