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向城市排水管网的雨水口倾倒生活垃圾,尚不足以危及城市排水管网安全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23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