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擅自设置道闸、路桩、地锁、隔离墩等设施,侵占城市道路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23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