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河道、渠道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清除河道和渠道堤岸、水面垃圾杂物,保持干净整洁。

禁止在河道、渠道管理范围内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和丢弃杂物。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