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书写地名标志,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使用国家确定的规范汉字,不得使用自造字、异体字和繁体字;

(二)用汉字译写少数民族语地名和外国地名,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译写规则;

(三)用汉语拼音字母拼写地名,应当执行《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

(四)门牌号的书写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并附有邮政编码。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