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供水,并责令停业整顿。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