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排水单位和个人不配合相关监测工作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