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排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并对建设单位处以排水设施工程造价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排水设施运营单位擅自接受移交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