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擅自拆除、改动排水设施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2日